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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专用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象山林芬
    2019-04-18 22:11:35    来源:新罗区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专用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1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专用车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中国专用车名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申请生产准入

      对新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其中获得专用客厢车、专用作业车、其他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资质的,市、县(市、区)财政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生产资质的,市、县(市、区)财政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专精特新产品开发

      对新获得汽车产品公告(含获得同品种其他类别专用车产品)的专用车、整车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公告1万元奖励;其中,新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并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公告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项目达产达效

      对新建专用车企业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经市经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后,从获得生产企业准入当年起连续三年,参照技改项目享受《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龙经信投资〔2018〕1号)奖励政策,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四、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新建专用汽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享受我市出台的《关于保障促进工业发展涉地涉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国土资〔2017〕 480 号)中关于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标准和暂不收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办

      五、加快重大项目招商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专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生产项目,县(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由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协助引入落地的重大专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生产项目,经县级经信、招商部门共同认定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可以给予引荐方5-10万的项目引荐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六、加快新能源专用车推广

      鼓励邮政、快递、物流及其他工贸企业购买使用本市注册企业生产的新能源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对购车超过20辆且单辆车一年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受益财政按照2000元/辆给予购车企业一次性购车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年;对私人购买本市注册企业生产的新能源物流等专用车,购车之日起一年内,受益财政按10元/百公里给予电费补贴,不超过2000元/辆。以上里程数以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为准,补助车辆需在我市注册上牌,补助资金由生产企业垫付给购车企业、个人,并报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后,由生产企业与所在地受益财政结算。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工发集团

      七、优化新能源专用车使用环境

      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调研论证,研究出台适当放宽新能源货运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的限制性规定;2018年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更换核发工作,在中心城区新增一批快递等新能源物流车配送专用临时停车位;省高速龙岩分公司免费给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标签,并按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管理分公司

      八、加强管理技术人才培养

      鼓励汽车管理、技术人才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经人社部门备案并认定后,在我市专用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规上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规上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在职博士、硕士学位,且从获得该学位之日起前二年连续在我市汽车及零部件相关规上工业企业缴交社保的员工,从市人才经费中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学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人才集团

      本措施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除有规定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承担。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每年申报1次。上述措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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