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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新罗区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象山林芬
    2019-04-18 22:14:02    来源:新罗区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5 09: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新罗区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新罗区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我区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助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骨干企业,作为我区各级各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  行业分类及名额确定

      第五条  重点骨干企业的认定,按产业进行分类,并根据我区产业结构现状及产业发展导向确定认定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宁缺勿滥。具体类别和控制名额设置如下:

      工业企业20家、商贸流通企业6家、建筑和房地产企业4家、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企业2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金融信贷业2家,大数据和互联网+、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居民与家庭服务等7个重点服务领域企业各1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7家,总计50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农业局、经信局、商务局、三产办、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评选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审核。

      第七条  区统计局负责已列入统计范围的申报企业年产值、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等相关指标的审核,未列入统计范围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区财政局负责申报企业纳税额的审核;区科技局负责专利数、知识产权及相关科技类奖项的审核;区发改局负责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辅导期、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审核;其他认定标准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资质等由有关部门提供或由企业提供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第八条  根据属地原则,镇(街)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企业认定实行评分制,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企业认定实行评价制,其中:大数据和互联网+、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旅游、文化体育、居民与家庭服务等企业认定由区三产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济规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经费投入、行业领域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认定。

      第十条 评分标准。评分包括四个方面:①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房地产企业为投资额,以下统称总产值)、纳税额;②总产值增量、纳税额增量;③品牌奖励;④发展能力。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总产值、纳税额评分。总产值基本分300分,在上一评选年度完成总产值平均数最高的企业得30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纳税额基本分450分,在上一评选年度纳税额平均数最高的企业得45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

      (二)总产值增量、纳税额增量评分。企业上一评选年度完成的总产值(纳税额)平均数减去上一评选年度前两年完成的总产值(纳税额)平均数的差为总产值(纳税额)增量。总产值增量基本分50分,总产值增量最高的企业得5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纳税额增量基本分70分,纳税额增量最高的企业得7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增量为负数的企业得0分。

      (三)品牌奖励评分。品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0分。①企业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或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品牌,每项奖20分;②获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省名牌农产品或福建老字号等省级品牌,每项奖10分;③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获“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奖20分,获“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奖)奖10分。品牌奖励分可重复计算,得分最高的企业得5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

      (四)发展能力评分。发展能力分最高不超过80分。①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奖励15分、市级奖励10分,拥有院士工作站奖励20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5分;②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奖励10分;③获得10项以上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奖励20分;获得10项以下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下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奖励10分;④获得军工资质认证并取得国家部委级国防重点项目奖励20分;⑤上市公司奖励20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5分、完成上市辅导期奖励10分、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奖励5分;⑥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奖励10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15分、获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奖励20分;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获得AAA个人信用评级奖励10分。发展能力最高的企业得80分,其他企业按比例折算得分。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经区直有关部门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二)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征信咨询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龙岩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六)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评分制认定重点骨干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

      (二)产值、营业额、投资额、税收在我区申报统计和缴纳,年实际在我区申报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不含代扣代缴税款和查补税款,如有退税的,应剔除)。

      (三)①规模工业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②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③建筑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④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第六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评分制认定重点骨干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责任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产品品牌称号、质量体系认证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经营状况、业绩有关材料(包括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成果应用证明、统计报表、纳税证明等);

      (五)公司章程和企业自评报告(包括企业简介、诚信经营、社会荣誉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评价制认定重点骨干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部门推荐表;

      (二) 责任承诺书;

      (三)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企业申报。认定年度2月份,由区发改局下发重点企业认定申报通知,由镇(街)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区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镇(街)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发改局。

      (二)资格审查。区发改局将申报企业名单分送区纪检监察、政法综治、公安、法院、安监、卫计、工商、环保、食药监、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报企业不存在第十一条的所列不予认定情况。

      (三)评分初定。区发改局依据评分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分排名,根据认定名额提出初步名单。申请评分制认定重点骨干企业的,由区三产办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后提出初步名单,报区发改局汇总。

      (四)正式认定。区发改局将认定名单及意见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骨干企业区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定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重点骨干企业享受区政府“六优先”政策,即优先申报上级资金扶持、优先享受龙津担保公司担保、优先给予信贷贴息补助、优先享受人才技术支持、优先帮助申办外贸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优先保障重点骨干企业用电。将重点骨干企业纳入全区重点保用电企业名单,根据全区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重点骨干企业用电,原则上不实行错峰。

      第十九条  重点骨干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享有绿色通道扶持。在区属公立医院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安排病房;可优先考虑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模;可应邀列席区委、区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参与有关经济决策咨询。

      第二十条  重点骨干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本人意愿,可优先安排符合政策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所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入龙岩城区。

      第二十一条  为重点骨干企业员工提供义务教育入学照顾政策。(1)在有效期年度内,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所聘三年以上(以企业缴交社保、医保为准)的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可选择在区属优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2)在有效期年度内,为一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企业缴交社保、医保为准)的核心骨干人员(中层干部以上)子女安排入学,根据其居住所在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就近的区属优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重点骨干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要向认定部门报送企业生产、销售、效益、税收等方面的主要经济指标以及企业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配合认定部门做好各项专题调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供数据或确认资格的相关部门必须对其数据或资格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认定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认定部门有权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重点骨干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由区发改局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资格,并撤销其已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报重点骨干企业的数据统计口径均以本区范围内为准;企业集团申报数据统计到紧密层即绝对控股企业。

      第二十七条 龙新政综〔2011〕434号和龙新政办〔2011〕241号文件中有关重点企业评选、奖励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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